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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观遗产保护须警惕“规划破坏”
时间:2012-8-6 作者:

文化景观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各个历史时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晶,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叠加性、区域性和民族性。但是目前国内对文化景观的保护并不乐观,主要面临4个方面的挑战――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开发建设方面的破坏、社会变迁方面的挑战、生存环境方面的威胁。

  作为一项资源保护型的社会公益事业,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主要为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求,而不是一类经济产业,不应以追求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或利益为目的。当前,由于保护理念方面的差距,国内各个城市在保护方式上雷同,不合理的规划建设破坏了城市文化景观长期自然演变的机理。

  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文化景观遗产的价值评估标准尚未开展深层次的研讨。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具有综合性,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指导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准则。如何发挥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综合作用,实现科学保护,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因此,确立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科学理念,尽快完善文化景观遗产保护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深化文化景观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文化景观遗产保护基础研究十分重要。

  笔者认为,在注重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应该建立广大民众、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共同参与的最广泛的同盟军,探索公众参与机制,确保文化景观遗产保护的科学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来源:中国建设报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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