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事务代理等方面就业援助。昨天,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十类人群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以上、男性满5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全部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已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月劳动报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取得合法收入(月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房屋出租、技术转让收入、经营收入、金融债券等资本投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等)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相关部门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基本生活保障等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人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的证明、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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